通报|水利部,民航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分别通报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 2026-06-27
项目名称: 通报水利部,民航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分别通报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招标公司: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采购标的物: 河槽生态修复工程项目、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
项目地区:重庆 重庆
编者按:
近日,水利部,民航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分别通报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招标采购管理》杂志做了归集整理。
水利部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类型: 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公正履职,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
民航局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类型: 招标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评标专家违法透露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类型: 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中标人转包、评标专家不按规定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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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查处的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投标人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人通过操控多家企业集中投标、统一报价、协同控价等方式实施围串标,恶意操控评标基准价与中标结果。
案例1:安徽省某灌区项目多家企业围标案
2024年4月,安徽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组织20家企业对安徽省某灌区项目实施围标,通过集中控价、拉低整体报价的方式干预评标基准价,最终该项目由关联企业中标,中标价8040万元。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24年5月,周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2026年2月,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20家涉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964.8万元。安徽省水利厅同步对全部涉事企业扣减信用分值。
案例2:跨省团伙操控多家企业资质围串标牟利案
自2020年起,刘某飞、李某军等人通过合作联营模式,取得8家企业在湘赣两地的经营权,组建涵盖水利、公路领域的运营团队。该团伙长期利用挂靠、管控的企业资质,在湖南、江西等地参与水利、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实施围标串标,通过收取保证金利息、资质使用费、出场费等方式非法牟利200余万元。该案共涉及水利、公路领域项目191个,涉案总金额30亿余元。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扣押、追缴赃款300余万元,相关涉案企业及人员后续均被依法追责。
二、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人通过伪造证书、虚构业绩、篡改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和中标结果。
案例3: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骗取中标案
2023年2月23日,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云南省临沧市某水库工程项目。经查,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工程业绩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关于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关规定。2023年7月,临沧市水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涉事企业罚款20.1万元,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万元。
案例4:两家企业伪造资质材料骗取西藏河道治理项目中标案
2025年8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西藏自治区林周县某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经林周县水利局查实,两家企业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等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林周县水利局依法取消两家企业中标资格,分别处以19.2万元罚款,并限制两家企业3年内参与林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项目投标。
三、评标专家及招标人代表“靠标吃标”、不公正履职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背离独立、公正、客观评审原则,接受利益输送,发表倾向性评审意见、操控评分结果,串通投标人干预中标结果。
案例5:内蒙古乌海市招标人代表马某违规评标、收受好处费案
2022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某河槽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总经理李某某,邀请水利领域专家马某以招标人代表身份参与项目评标。开标前,李某某提前告知马某优先关注标书页数较多的投标单位。评标过程中,马某利用招标人代表身份发表倾向性言论,暗示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打高分。该公司中标后,马某收受其感谢费1万元。2025年9月,马某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25年11月,马某被乌海市水务局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6:安徽省评标专家王某串通投标、收受贿赂案
2024年5月,某河道管理局退休人员王某,利用其安徽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身份,在某县高标准农田水利配套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串通投标人,违规为特定投标人抬高评分、干预评标结果,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先后收受招标人代表及投标人贿赂共计10.6万元。案发后,王某退回全部违法所得。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王某提起公诉。2025年12月,王某被所在单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26年1月,王某因犯串通投标罪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四、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中标企业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只收取管理费用、不履行施工管理主体责任。
案例7: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转包水利工程案
2021年,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安徽某河道治理工程后,未按规定自行履约施工,将整体工程项目转包给自然人叶某施工,按工程结算总价3%收取管理费,相关税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2025年11月,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9万元、罚款10.4万元,对项目经理罚款0.5万元。
案例8:齐齐哈尔两家企业违法分包山洪沟治理工程案
2024年3月,齐齐哈尔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中标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两项山洪沟治理工程,中标合同金额分别为862.0万元、846.7万元。经查,两家中标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水务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两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分别处以合同金额0.65%的罚款,罚款金额分别为5.6万元、5.5万元。
五、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职权、岗位影响,违规干预、插手水利项目招投标流程,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9: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水利局李某违规插手干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案
2021年,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李某,违规插手干预辖区水毁堤防修复工程、山洪沟治理工程、中小河流防洪工程等多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利用职务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在工程承发包环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施工企业现金共计42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开支。此外,李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2月,李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10:安徽省某县农水局曹某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串通投标案
2023年12月,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杜某某,为谋求某河道改造提升与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中标,勾结时任某县农水局工作人员曹某。曹某违规向杜某某泄露该项目评标专家组信息、初步设计报告、工程概算等招标投标资料。杜某某将上述资料提供给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编制投标文件。最终,由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1.9亿元价格中标。2024年4月,曹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4年5月被依法逮捕。2025年3月,曹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串通投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各类水利行业招标投标主体要深刻汲取典型案例教训,以案为鉴,牢固树立法治思维,筑牢诚信底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紧盯重点从业群体,聚焦突出问题,严格查办案件,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民航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航专业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现选取第二批民航专业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类型一:招标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某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某机场飞行区围界安防设施升级改造工程(第二次)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对该公司作出1万元罚款处罚。
类型二:招标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
某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将某机场跑道道面病害处治项目的机场目视助航灯光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作出10万元罚款处罚,并对该公司两名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5000元罚款处罚。
类型三:评标专家违法透露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
评标专家刘某某在参加某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某项目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透露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行为,且该专家“不按规定参加质监总站组织的培训”。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九)项、第(十)项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对其永久除名。
民航专业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意义和教育作用,现通报7起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一、重庆某建筑公司弄虚作假投标
2024年10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在处理高新区储备库准低温仓升级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中,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重庆某建筑公司伪造虚假的竣工验收报告参与投标,投诉处理决定认定其中标无效。鉴于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对该公司实施罚款38772元的行政处罚。
二、同方某科技公司弄虚作假投标
2025年5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在处理重庆市中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中,发现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同方某科技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白皮书弄虚作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对该公司实施罚款123240元的行政处罚。
三、固川某建设公司和四川某建设公司串通投标
2025年9月,璧山区发展改革委在璧山区璧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关社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中,发现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固川某建设公司和四川某建设公司2家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派项目经理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为同一人的证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2026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相关规定,璧山区发展改革委对固川某建设公司和四川某建设公司分别实施罚款153535元的行政处罚,对固川某建设公司责任人罗某和四川某建设公司责任人张某分别实施罚款10133元的行政处罚。
四、江津某市政公司转包项目
2023年11月,江津某市政公司和江津某土地公司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协议约定江津某市政公司负责项目施工部分)在中标江津区2023年朱杨镇和石门镇等7个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后,江津某市政公司违法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包给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实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相关规定,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对江津某市政公司实施罚款1032106元的行政处罚。
五、垫江某建筑公司转包项目
2023年10月,垫江某建筑公司在中标垫江县2023年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运营”后,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承诺,将项目拆分转包给1家公司和6个乡镇实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对垫江某建筑公司实施罚款1094376元的行政处罚。
六、评标专家李某、蒋某、谷某、肖某和招标人代表强某不按规定评标
2024年11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在处理重庆三峡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中,发现评标专家李某、蒋某、谷某、肖某和招标人代表强某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评审标准错误认定为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简单以关键词检索方式评审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导致2家投标人投标文件技术方案未能得到客观公正的评审,鉴于该项目投标文件技术方案采用暗标,上述5名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强某也系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未客观公正评审的行为不能予以纠正,投诉处理决定该项目重新招标。鉴于上述5名评标专家违反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2025年6月,根据《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上述5名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分别记分6分,暂停评标6个月。
七、评标专家罗某、蒲某、田某、邹某、张某和招标人代表赵某、尹某不按规定评标
2024年7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在处理重庆市向阳水库工程水源工程EPC总承包(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中,发现评标专家罗某、蒲某、田某、邹某、张某和招标人代表赵某、尹某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行为,在资格评审中未对全部7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逐一审查,鉴于上述7名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赵某、尹某也系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投诉处理决定该项目重新招标或评标。鉴于上述7名评标专家违反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2025年7月,根据《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上述7名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分别记分6分,暂停评标6个月。
上述典型案件中,既有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又有中标人转包、评标专家不按规定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参与主体应引以为戒,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坚决抵制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不按规定评标、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活动原则。
来源:水利部、民航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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